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身為著作權人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,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(chǎn)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。其中,發(fā)表權、署名權、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是不能轉讓的。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,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。
一、轉讓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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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的轉讓可以是有償?shù)囊部梢允菬o償?shù)摹G罢呷缤ㄟ^買賣或者互易等方式,后者如通過贈與或者遺贈等方式。
(二)分別轉讓與分地域轉讓
著作權中的各種財產(chǎn)權并不是必須全部轉讓給同一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,著作權人可以對轉讓的權利內(nèi)容進行多種選擇。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出版權、翻譯權分別轉讓給出版社、翻譯公司;除此之外,著作權人還可以把不同藝術形式的改編權轉讓給不同的改編人。
著作權人也可以分地域轉讓自己的著作權。如其可以將北京地區(qū)和廣東地區(qū)的轉播權分別轉讓給北京某廣播電臺和廣東某廣播電臺。
二、法律形式
著作權的轉讓還得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。在允許著作權轉讓的國家中,有的國家以書面形式或其他法律形式為生效要件,有的國家則規(guī)定必須辦理登記手續(xù)才能對抗第三人。
在我國,轉讓著作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,并且應當包括如下主要內(nèi)容:
(一)作品的名稱;
?。ǘ┺D讓的權利種類、地域范圍;
(三)轉讓價金;
(四)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;
(五)違約責任;
(六)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(nèi)容。
轉讓合同中,著作權人未明確轉讓的權利,未經(jīng)著作權人同意,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。與著作權人訂立轉讓合同的,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。
三、與作品的許可使用相區(qū)別
著作權的轉讓必須是將權能完整的財產(chǎn)權轉讓給他人,包括使用、收益、處分這一系列的權能。并且該權利一經(jīng)轉讓,原著作權人就喪失了該權利,受讓人成為新的著作權人。
而作品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在一定時期、一定地域范圍內(nèi)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,并向被許可人收取一定數(shù)額的使用費的行為。此種情形下,著作權仍歸該著作權人所有。
如果著作權的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,而無法再進行自由地轉讓其權利,該受讓人實際享有的還是作品的許可使用權。
四、轉讓期限
著作權的轉讓沒有固定的一個期限。在有的國家,著作權的轉讓期限是整個著作權保護期;而有的國家則限定了轉讓期限,即著作權保護期內(nèi)的若干年。